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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5  信息来源: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森工、友谊、哈铁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7号公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已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4月17日起公布施行。现将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的“40日”修改为“28日”。

  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将“其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在六百公顷以上(含六百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删除;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将“(二)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含二公顷)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二)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将“(三)建设项目用地二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删除。

  特此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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